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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时间:2018-06-27  作者:mcjcy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5、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监察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2、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3、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再审或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

  5、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负责受理报案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6、检察技术部门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7、案件管理部门

  统一负责案件受理及流转;案件流程管理;涉案款物的监管;本院法律文书的监管;接待和联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组织案件质量评查;业务统计、分析及检察业务考评;案件信息系统管理。

  检 务 公 开 摘 要

  一、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立案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审查

  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四)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五)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六)出庭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2、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四、检察官职业道德

  1、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2、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4、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