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
渑池县检察院: 建立繁简分流工作实施办法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时间:2024-01-04  作者:张绍勤 霍振伟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渑池县检察院以最高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建立《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简案快办、繁案精办”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着力提升“四大检察”监督办案质效。

一、办法明确了繁简分流适用范围。该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依照《河南省检察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三门峡市检察院《关于实行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繁简分流的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专网和工作网受理以及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简案和繁案范围、简案和繁案类型,还包括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以及办案部门自行受理的案件。

二、办法确定了繁简分流认定原则。该办法认定标准明确、清晰,具有可识别、可操作性,并且不以具体个案、特例否定一般标准;对在适用范围内的案件坚决做到当简则简、该繁则繁、规范统一,确保有效推动范围内案件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提升整体办案质效;对范围类案件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严把繁案标准,科学测算、动态调整,确保繁简比例适当。

三、办法细化了繁简分流认定环节。该办法明确了刑事检察部门应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与侦查机关共同做好拟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繁简分类会商工作,对符合简案标准的,商侦查机关在案件卷宗封面标注“简案”标识;案件管理部门在受案审查时,应当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公安机关以及办案部门的意见,明确案件的繁简类型并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进行登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设置专职联络员,在立案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繁简案件范围与案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案件的繁简类型,并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进行登记。

四、办法明确了繁简分流程序要求。一是简转繁的程序。承办检察官可以自案件承办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制作《简案转繁案审批表》,提出申请经层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可变更为繁案。二是繁转简的流程。刑事检察案件未退回补充侦(调)查、未延长办案期限;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未出现延长办案期限情形、“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承办检察官可制作《繁案转简案申请表》,向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是简案快办的要求。在办理简案时,承办检察官在不违反《办案规则》前提下,经上级部门同意可通过简化文书制作、优化办案方式等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四是繁案精办的要求。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检察检察繁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应及时选配若干员额检察官组成专案组,定期通报办理进度确保办案质效;办理公益诉讼检察繁案,要坚持“质效优先”,把握“可诉性”关键点,推动类案治理、诉源治理,促进社会进步。

五、办法强调了繁简分流监督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将各类案件的繁简认定、繁简分流、繁简承办确定等纳入日常流程监控范围,并将繁简案件办理质效纳入内设机构考核和检察人员考核。同时,加强对“简转繁”案件的评查力度,重点围绕繁简认定、变更必要性和变更后的办案质效等进行审查,对评查中发现承办检察官违反本意见规定的,适用繁简不当的,及时通报办案部门,情形严重的,同步移送检务督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