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监督科办案件范围
(一)审查逮捕。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办案期限为7天;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办案期限为15天;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二)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流程进行立案监督。
(三)追加逮捕。各员额检察官在承办案件中发现应当逮捕而未逮捕人员,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流程进行立案监督。
(四)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流程。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的,应当在羁押期限满7日前向我院提请,我院审查后认为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要的,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能
(一)对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对同级公安机关和下级检察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者是否依法提请省院决定;
(三)开展刑事立案监督;
(四)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五)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六)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七)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八)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侦查监督工作的受案范围
(一)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案件;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
(三)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五)同级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
(六)同级公安机关要求复议、下级公安机关要求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
(七)其他由市级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