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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未”来依旧可期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2-04-19  作者:杨靖艺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全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接受社会监督,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少捕慎诉”刑事司法理念,2022年4月19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举行了两场不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贾俊锋主持,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参加了听证会,邀请了心理咨询师代表、家庭教育指导师代表、社会组织代表作为听证员出席听证会听取案件基本情况并发表评议。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首先宣布了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员需对听证过程中了解的未成年人涉案情况进行保密。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从轻情节、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法律依据及理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帮教条件等方面进行汇报。听证员在听取汇报后,向办案人员和当事人进行提问,并发表了意见。最后,各位听证员在全面听取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评议并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同意对涉案的三名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 


   会后,承办检察官与听证参加人员就如何对涉案未成年人有效监护、帮教等问题进行沟通,同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训诫,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并要求其定期按时参加帮教活动。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运用不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及隐私,切实贯彻执行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彰显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小贴士: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