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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临时法定代理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6-05-25  作者:张国辉 李彦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 |

  近日,河南省渑池县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时,首次对无法联系到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花(化名)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委托该县妇联工作人员担任其“临时法定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到看守所旁听讯问,依法承担安抚教育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监督诉讼过程合法性等职责。

  张花是江西余干县人,2013年不上学后在本县一家酒店打工,在一次老乡聚会中认识了李莲莲(化名),李莲莲看张花心思简单,就问张花:“现在有个来钱快、不出力的活,就是拿着银行卡到银行取钱,一次给你二百,你干不?”。张花听后,觉得自己遇到了好心人,在2015年张花多次帮李莲莲到银行取钱,张花没想到自己到银行取的钱是犯罪分子诈骗来的钱,自己因贪小钱触犯刑法,2016年3月20日张花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南省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河南省渑池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到检察院后,办案的检察官多次与张花的父母联系,因其母亲生病住院不能到渑池。

  该院启动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机制,聘请县妇联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本案“合适成年人”,以“临时家长”的身份维护张花诉讼权利。“你的父母远,没有办法及时赶过来,我来全程陪着你。每个人都会犯错,知错能改就好。”在讯问室里,妇联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交谈让张花也敞开心扉,通过一番感化开导,张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让我父母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争取从轻处理,以后再不干不劳而获的事了。”

  在妇联工作人员的参与下,讯问进行的十分顺利。未检办的姜科长在办案过程中也感受到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机制的好处:一是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二是有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在场,会减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和审判时的心理压力,起到更好的感化作用。